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;
2.热爱教育事业,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,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;
3.具有相应学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书;
4.身体健康,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;
5.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下 为1988年8月18日(含)以后出生。具有一年及以上普通高中教学工作经历者年龄放宽到 40周岁及以下 为1983年8月18日(含)以后出生。具有普通高中三年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,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、现任地级市骨干教师、地级市及以上 教坛新星 、现任地级市学科带头人之一条件者,年龄放宽到 45周岁及以下 为1978年8月18日(含)以后出生。